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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09-07-25 15:49:13] 点击次数:[]

(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前款所指体育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支持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运动员的工作。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射击、跳伞、滑翔、热气球、赛车、轮滑、攀岩、登山、漂流、探险、拳击、武术、摔跤、柔道、健身气功、游泳、潜水、蹼泳、皮划艇、跳水、水球、赛艇、摩托艇、滑水、帆船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提交可行性报告,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并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禁止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和买卖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管理机构批准。本省内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批准。举办国际性、全国或者跨省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亮照亮证经营,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第九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第十条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公布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时间、地点、项目和参加比赛、演出的团队,并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额出售门票。

  第十一条 发布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健康有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和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三条 进入体育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效守公共秩序,爱护体育设施;损坏体育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对体育培训和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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