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新订《太极推手竞赛办法(试行)》 | |
| 发布日期:[09-07-25 16:38: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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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法则
(
一
)
在比赛中贯彻武术技击“攻守寓一”、“守中用中”、“制人而不制于人”的原则。
(
二
)
双方以手臂触接互为控制,采用推、扑、偏、拧等技术方法,破坏对方身体重心和平衡能力,并使倒地或下擂,体现“引进落空”、“闪战惊弹”的劲力发放效果。
二、比赛方式及触发部位
(
一
)
每局开始,双方运动员前脚同踩于擂台中心点,互以手臂交叉触接成搭手势,场裁发出“开始”口令后,即可互相攻守。
(
二
)
触发部位限于颈部以下、耻骨以上躯干和上肢。
(
三
)
可以手臂开掌直接推扑躯干等有效部位,采用“掤捋挤按采挒肘靠”等技击技法。
(
四
)
可以在防守对方进攻时使用单臂支点的反关节技法化解摆脱威胁,不得双手抓握对方手臂施以擒拿固锁,不得在迫使对方反关节时剪切发力。
(
五
)
可以在双臂触接的攻防过程中对踝关节以下实行脚不离地的勾、拦、拌、挂。不得使用扫踢、钩踢、别子、里外勾腿、挑勾子等摔跤技法。
三、优势胜利
(
一
)
在一场比赛中一方累计分数超出对方达
10
分时,为该场胜方。
(
二
)
双方实力悬殊,裁判长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可宣布优势方为胜方。
(
三
)
比赛中,一方要求弃权,判对方胜。
(
四
)
比赛中,因对方犯规造成受伤,经医生检查不能继续比赛,判受伤者为胜方。
(
五
)
比赛中非犯规原因受伤不能继续比赛,以当时场上双方得分多者为胜方。
四、胜负评定
(
一
)
根据运动员的得分多少确定胜负,得分多者为胜方。
(
二
)
得分相等时,以体重轻者为胜方;仍相等时,分别按警告、劝告多少计算,少者为胜方;再相等主动一方为胜方。
五、得分
(
一
)
得
3
分。
凡运用规则允许的技击方法将对方发放倒地或下擂者得
3
分。
(
二
)
得
1
分。
1.
使用推掌明显有效发力于对手胸部,按连续两次得
1
分。
2.
使对方失重出现附加支撑,得
1
分。
3.
使对方下台或倒地时,自己后下台或后倒地者得
1
分。
六、罚则
(
一
)
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劝告;凡被罚劝告,对犯规一方给予边角应战的处罚。
1.
使用硬拉、硬拖、硬抱者。
2.
双手插入对方腋下相持达
6
秒没有进攻动作。
3.
故意造成对方犯规者。
4.
单、双手抓住对方衣服或双手死握对方者
(
顺势除外
)
。
5.
裁判未发“开始”口令进攻对方,或已发“停止”口令仍进攻对方者。
(
二
)
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
1.
使用拳打、头撞、指戳、抓头发、撅手指、肘尖顶、捞裆、扼喉等动作者。
2.
攻击规则中规定以外的身体部位者。
3.
比赛中对裁判员不礼貌或不服从裁判者。
4.
被判
2
次劝告者。
(
三
)
凡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比赛资格及已取得的比赛成绩
1. 在比赛场上对裁判员谩骂、围攻、侮辱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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